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3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纵向科研经费:承担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由立项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开发的项目经费。
(三)校内科研经费:学校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围绕课题研究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三)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和参加各种相关培训会议的经费开支。
(四)数据采集费:围绕课题研究开展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六)咨询费: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八)成果鉴定费:组织课题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九)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项目。
除以上科研经费使用的范围外,立项资助机构、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的合理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经费的用途进行说明,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五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经财务管理部门确认入账后,再由教务处进行专项管理。
第七条 为激发教职工教科研的积极性,学校对于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实行配套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另行文。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由教务处、总务处审核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报销。
第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正规票据和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制式报表;
(二)报销票据期限应与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匹配,若拨款经费到账日期在结项之后,可适当延长报销票据期限;
(三)报销票据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有效印章。
第十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福利、娱乐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结清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消,其经费亦同时中止使用。
第十四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拨款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留用两年。两年后原则上转为学校科研发展金。资助单位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