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4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体制
第二条 学校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使用监督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分工负责。
第三条 教务处、总务处、系部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教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二)总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三)系部: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四)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监督贯穿科研经费使用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对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方法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利用专项审计、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研经费使用实施监督。
(一)专项审计。学校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检查。
(二)财务验收。学校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三)受理举报。学校根据举报,对相关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终止项目。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终止项目。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的;
(三)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终止项目。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