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15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热心学术工作,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选,经主管校长及教务处相关人员讨论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本校校长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会委员推选。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可聘任若干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属义务性质,全体委员均不领取薪金和津贴,因开会及工作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资料费等由学校负责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方案;
(三)拟定学校重要研究项目,做好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组织评审、成果验收和鉴定等工作;
(四)审议学校向上申报的课题等有关学术材料;
(五)积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
(六)推荐优秀专家、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会议,会议表决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取“票决制”。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名额由其所在系部的其他教师增补,人选经所在系部民主推荐。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表决认可。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一个月内接受异议。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对复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校财务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订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