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标兵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0 浏览次数:0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文件精神,为营造有利于我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校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快速发展,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凡我校教职工,在上年度承担有相应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科研政策。
(二)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学术性。
(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学术视野开阔,研究方向明确,研究成果显著。
(四)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能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参评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
(五)参评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在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一项:在正规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主持一项省级课题或参研两项省级课题,且按时上交各种成果材料;主编或参编学术著作;主编或参编教材教参;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科研奖。
(六)参评人提供的各种参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参评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实行等级评分制,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一《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标兵评分表》,相关科研成果的等级划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定。
(一)参评人根据评选条件自行申报,并填写《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标兵评审表》(见附件二)交所在处室系部,各处室系部严格依据评选条件对参评人进行认真审核,按10%比例确定候选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将参评人评审表上交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参评人在学术论文、科研课题、著作教材、获奖成果等四个方面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分,要求专任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60%、处室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40%,按名次排列上报科研标兵评审委员会。
(三)科研标兵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进行综合考评,讨论审议,并拟定“科研标兵”人选。
(四)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公示评选结果。在公示期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将对有异议的人员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科研标兵评审委员会审议裁决。
为规范“科研标兵”的评选,保证评选的科学、客观和公平公正,教务处成立科研标兵评审小组,负责资格审查、组织评选、公示表彰等工作。
组 长:郭建怀
成 员:靳一娜、李立新、呼玉山、苏艳霞、武善忠、崔耀霞、胡耀岗、王亚丽。
附件:
1.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标兵评分表
2.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标兵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