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6-11-25 浏览次数:0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提高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例》(冀职改办[2015]2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调动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专业建设及内涵建设水平,特制定本量化考核办法。
(一)基本情况(满分25分);
(二)论文著作(满分45分);
(三)科研项目(满分30分);
(四)业绩成果(满分35分);
(五)年度考核与骨干任职评价(满分15分)。
(一)基本情况(满分25分)
1.学历(位)
国家承认学历(位):博士5分,硕士研究生4分,硕士(或仅有研究生学历)3分,本科(含学士学位)2分,本科(无学位)1分。
2.工龄及任职资历
工龄:0.2分/年,任职资历:超过规定任职年限0.8分/年。
3.工作任务
(1)任现职近五年来,学期工作量超学校标准工作量10%以上,每学期奖励0.5分,超学校标准工作量20%以上,每学期奖励1分,最高奖励5分。
(2)任现职以来,在师徒帮教活动中指导青年教师每学年奖励0.5分,被指导青年教师获得“教学新秀”的(由教务处认定),指导教师追加奖励1分,最高奖励3分。
(3)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兼任班主任工作,每学期奖励0.5分,最高奖励3分。
4.双师素质教师(满分4分)
(1)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有关规定:“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记3分:①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并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②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幼儿园)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③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幼儿园)使用,效益良好。”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等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有效期内,初级1分/项,中级1.5分/项,高级2分/项。按最高分限记1项。
(二)论文著作(满分45分)
1.论文(包括艺术作品)(满分30分)
A级(8分):在《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顶级科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B级(6分):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且有相关权威部门的认证材料。
C级(3分):在被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
D级(1.5分):在国外一般外文期刊和国内非核心期刊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论文独立作者为满分,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80%、40%、20%,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计分。
发表论文的期刊须有统一的ISSN和CN刊号;发表论文的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发表相关专业艺术创作作品的期刊、报纸须有统一的相关刊号,艺术作品得分减半;在内刊、增刊、副刊、专刊、特刊、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作品)和非学术论文(如科普文章)不予计分。
2.著作(包括教材教参)(满分15分)
A级(5分):独立出版专著;主编国家规划教材。
B级(4分):主编(或二人合著)专著。
C级(3分):主编(或二人合著)编著、译著;主编一般教材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
D级(1.5分):参编专著、编著、译著、一般教材。
著作须有ISBN和CIP书号,且全书不少于10万字;参编者须撰写字数在1万字以上(相关专业艺术作品被收入作品集达到一定数量得分减半)的内容,并在书中注明撰写的具体章节内容,如未注明需提供出版社的盖章编写证明;副主编等同于参编者;教材分上、下册,则按一套计分,不重复计分;修订版教材与前版教材只按一次积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练习册、习题册、实训指导书、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集、案例集、音像制品等不予计分。
(三)科研项目(满分30分)
国家级(6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省部级(4分):教育部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发明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权所有人按本级项目认定。
市厅级(3分):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省社科联课题、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项目、各厅局的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国家级学会课题(如:中国教育学会课题)。实用新型专利、包装设计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权所有人按本级项目认定。
校级(2分):校级课题、各地方性学会课题(如:省教育学会课题、省教师教育学会课题、省高等教育学会课题)。横向课题一般等同于校级课题,若横向课题产生了具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可酌情提升其认定级别。
主持人(即第一成员)为满分,第二至第五成员计50%,第六及之后成员计20%。
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各类子课题按所属总课题立项级别降一级认定;课题必须已结项且有结题证书(已结项子课题必须提供总课题结项证明及参与总课题的相关证明)。
(四)业绩成果(满分35分)
1.荣誉称号(满分15分)
只限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职能部门颁发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5分):
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或由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全国性荣誉。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3分):
①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
②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包括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2分):
①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奖励。
②省属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包括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河北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河北省“三育人”先进个人、河北省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河北省教育考试工作先进个人等。
(4)县区级荣誉称号(1分):
县区级荣誉奖励指市级所属局、县区政府颁发的奖项。包括市级所属局、县区政府颁发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先进个人、先进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楷模、三八红旗手等。
(5)校级荣誉称号(0.5分):
指学校颁发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2.业务奖励(满分10分)
国家级(3分):国家行政部门(如:国家各部委)颁发。
省级(2分):省级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如:省教育厅、中央电化教育馆、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等)颁发。
市级(1分):市级行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如:省教育厅高教处、市教育局、省教科所、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颁发。
校级(0.5分):县级行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以学校公章为准)颁发。
以上获奖等级仅指授课获奖、课件获奖、论文获奖、辅导学生获奖等单项奖,若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综合奖,则得分翻倍。
一、二、三等奖计分为100%、80%、50%,特等奖等同于一等奖,优秀奖等不分类的奖等同于三等奖。独立获奖人、第一获奖人、第二名之后的获奖人计分为100%、80%、20%。若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项奖励,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公司、杂志社、课题组等组织团体的颁奖,不予计分;所有获奖成果均应有获奖证书,且经学校批准参加;指导学生发表作品不予计分。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国家级学会、协会等组织的重大活动获得突出成绩,奖励1分。省级学会、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获得突出成绩,奖励0.5分。
3.教学成果(满分10分)
(1)任现职以来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每次记1分。
(2)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结项,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级3分、校级2分。主持人满分,前5名团队成员计相应级别50%,第6-10名团队成员计相应级别25%,其余成员不再计分。在考核期内合格,按相应级别的50%计分。所有团队成员及排序以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通过结项评审时的团队成员及排序为准。参与多门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且非主持人的团队成员以其中计分最高的两门累计,其余不再计分。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的同一门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按较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3)优秀教学团队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校级1分。含负责人仅计5人,负责人满分,成员按50%计分。
(五)年度考核与骨干任职评价(满分15分)
1.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记功”奖励2分/次,获“嘉奖”奖励1分/次,最高记5分。(在荣誉称号处不再重复积分)。
2.骨干任职评价
教学名师:5分;专业带头人:4分;骨干教师:3分;教学新秀:1分。只按最高级别认定一次,不重复计分。
3.双肩挑业务骨干
校级领导:3分;中层正职:2.5分;中层副职:2分。
4.参与学校重大活动,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学校领导研究酌情奖励1—3分。
1.以上各项均为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课题成果和业务奖励等。
2.以上各项每年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认定,不经备案认定的不予受理。
3.申报人提供材料如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三年内不得进行申报,情节恶劣的终身禁止申报。
4.符合申报破格条件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按此量化标准计分。
5.本办法仅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及管理提供量化考核指标,为评聘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依据。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