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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文件精神,为推动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崇德、善学、博爱”的校训精神,强化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及学生,同时适用于其他以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审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式,逐步形成优良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尊重他人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数据资料等研究成果,均应明确加以注释。

(二)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二)学术成果不得重复发表。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二)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九条 学术安全规范:

(一)研究活动应立足中国学术实际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盲目认同、追随西方学术话语、规则、观念及标准。

(二)在科研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严禁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及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或匿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后,成立由五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相关专家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调查小组在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后,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

(六)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小组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

(七)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反映,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

(八)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应就调查和处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相关人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四)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五条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加以澄清;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